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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租借系統
MOOVO 服務條款
一 . 服務內容
MOOVO 是由運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自動化甲地租借乙地還車之 MOOVO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租借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二 . 認知與接受條款
當您註冊完成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如您不同意本條款的內容,或者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條款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時,您不應註冊、登錄本服務,並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條款之內容,並於本服務中公告,請您隨時注意本條款之修改或變更,恕不再另行個別通知。若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並同意完全遵守本條款及其他相關規範。
三 . 名詞定義
會員:指於 MOOVO 官方網站、 APP 等完成註冊程序,並經本公司審核通過者。
租車:指會員於本公司有提供本服務之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租借站點,使用本服務指定之支付方式(例如: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信用卡等),租借 MOOVO 車輛使用之謂。
還車:指會員將租借之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歸還於本公司有提供本服務之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租借站點,並使用本服務指定之支付方式(例如: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信用卡等)完成扣款繳費之謂。
MOOVO 智慧自行車:指車身色系為白色搭配綠色之 MOOVO 公共自行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車身色系為白色搭配綠色以及後輪上方有電池倉之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 . 註冊辦法
用戶須經過註冊並提供完整詳實正確的個人資料,得依本服務條款約定使用本服務。若您提供任何錯誤或不實資料、或欠缺必要資料時,本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拒絕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包括暫停或終止帳戶之使用權限、期間獲得之騎乘券或購買之費率方案)。
用戶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應保留至少 3 日審閱期間閱覽本服務條款及其他構成本服務條款一部文件之內容。用戶審閱本服務條款所有內容完畢,並於申請本服務時點選「同意」鍵後,即視為用戶聲明審閱本服務條款至少 3 日,且同意本服務各條款內容。本服務條款應自使用者同意本服務條款起生效。
五 . 註冊義務及個資規範
1. 個人資料:
您 (與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公司為驗證會員身分,提供租車服務及聯絡之需求,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的詳細條款,請參考本公司訂頒之隱私權政策。
個人資料如有登錄不實、不完整或錯誤者,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提醒您,冒用他人身分資料進行註冊並使用本服務之會員,應自行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會員應善盡帳號與密碼保管之責任,若出借帳號,借用之第三人使用租車服務期間,有任何損害或額外費用產生,本公司得向會員請求賠償,會員並應自行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2. 與第三人共用個人資料之政策
本網站絕不會提供交換、出租或出售任何您的個人資料給其他個人、團體、私人企業或公務機關,但經由您書面同意、法律明文規定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情形包括不限於:
為免除您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協助公路機關與警察機關調查追究交通違規及肇事逃逸等責任者。
與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當您的行為違反本服務條款,或可能損害或妨礙其他會員權益,或導致任何人遭受損害時,經本公司評估,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者。
本網站委託廠商或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協助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將對委外廠商、本公司國內外關係企業或個人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任。
3. 電子票證、電子支付及信用卡使用義務
會員於完成本服務之註冊程序後,應負責維持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信用卡的機密安全,並同意以下事項:
不得以竊盜、冒用等不當手法取得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信用卡帳號。
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信用卡遭到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安全問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每次騎乘完畢,將本公司之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停回符合公告規定之合法停車空間時,均須確認歸還並過卡繳費。如因違規停車而產生之罰鍰及相關處理費用,將依據系統資料進行通知後扣款,如有疑義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客服人員申訴。
您在騎乘期間產生的交通罰單與各類服務費,將依據系統資料進行通知後扣款,如有疑義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客服人員申訴。
4. 兒童、青少年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保護
依民法規定屬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之會員,應經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並確認前開會員客觀上有適法且適當之駕駛能力後,方得註冊使用本服務。前開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即推定會員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約束。
5.完整個資政策
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構成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並與本服務條款共同構成本服務完整之個資政策。若本服務條款與隱私權政策有衝突之處,以隱私權政策內容為準。
六 . 使用服務及騎乘注意事項
您充分了解並同意,由於本服務為提供公共大眾使用之設施,此註冊行為僅為本服務之申請,本公司將依車輛可供租借之實際情形提供本服務,並非保證隨時隨地有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可供租借,亦不保證會員每次均可租車及還車,若造成會員相關權益損失,會員同意自行吸收負責。本公司並將持續優化監控管理系統與調度機制,盡可能滿足註冊會員之租用需求。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隨車配件之所有權歸屬本公司,本服務條款僅係將該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隨車配件租予會員使用,會員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會員並非本公司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本公司事前核准。會員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服務條款給付本公司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
本服務所提供之自行車,僅適於身高 140 公分至 190 公分間之人使用,超出或未達於此身高限制之人不得租車使用,如因此致生損害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會員不得以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道路騎乘之慣例,在秉持尊重路權,相互禮讓之前提下騎乘,並依以下原則使用本服務:
甲、應確保自身安全騎乘之條件,會員於精神狀態及體能條件不足以安全順利騎乘時,應避免租借或停止租借。
乙、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
丙、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丁、留意騎乘腳踏車時不應侵入快車道行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戊、騎乘時,應保持環境警覺,注意路況並維持適當行車安全距離。
己、煞車操作先煞後輪減速後,再煞前輪,儘量避免緊急煞車,以保持騎乘舒適及安全。
庚、於雨天路面濕滑及下坡之情形下,放慢行車速度。
辛、行駛時,不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壬、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使得沿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癸、會員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並配合公平使用租賃原則,不以投機方式連續或長期佔用,造成其他使用者的不便。
租賃期間會員應自行駕駛,非經本公司事先同意並登記於本服務條款,不得交由他人使用,尤其不得超載或充作學習騎乘等用途。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或易於污損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之物品及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等;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道路騎乘之慣例,絕不以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保證絕不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違反者本公司得單方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如另有損害或任何費用,並得向會員請求賠償。
您了解並同意本公司系統運作可能因電信業者、信用卡收單業者所提供之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現中斷、故障、延遲、資料傳輸或儲存錯誤。若導致會員無法即時完成手機租還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服務而導致行程延後等情事發生,本公司恕不負相關責任。同時您了解且同意,若有自本網站擷取任何資料或圖片,而導致會員電腦系統出現損害,本公司亦不負賠償之責任。
會員有效使用期限為自會員審核通過日起,至有依本服務條款或依法律之事由而終止之日止。
您承諾配合公平使用租借原則,不以投機方式連續或長期佔用,造成其他會員使用上之不便。
租車前請自行檢查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是否可正常運行,若租用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期間發生故障,會員應連絡本公司客服尋求協助,本公司保留決定費用減免之權利。
若未能如期歸還自行車,會員應主動與本公司客服聯絡。會員逾期未歸還自行車超過 24 小時,本系統客服可以主動聯絡會員,並視情況連絡警政單位協助查詢。會員於租借期間不慎將自行車遺失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應盡速就近向警察機關完成報案程序,並將報案證明提供與本公司,及支付自租車起至遺失時間(依報案證明所載)之租借費用,租賃關係始即終止。且該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自遺失日起逾三個月未尋回者,會員應賠償本公司電動輔助自行車新台幣(下同) 28,000 元整,智慧自行車 13,000 元整。如嗣後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尋回並歸還予本公司者,本公司將以會員已賠償之金額為限、扣除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必要之維護檢修費用後,無息返還會員剩餘金額。
會員租金付款方式,本國會員與外國會員皆可用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信用卡。您持已註冊之有效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信用卡,綁定於官方網站或 APP 中。您騎乘完畢時,應確實停放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於符合公告規定之合法停車點位內。 APP 顯示成功還車後,將收到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信用卡付款成功或儲值金扣款完成之訊息,確保完成借還車程序正確無誤方可離開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會員使用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信用卡之支付方式,如有付款失敗、中斷或是其他因使用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信用卡之付款爭議,會員應洽各支付管道之單位、銀行,本公司恕不負責。
租借期間,若有任何違反交通規則所生之處罰案件,所生罰鍰應由會員負責繳清,如由本公司代墊繳納者,會員應負責償還,本公司並得請求代墊作業所致生之成本與費用。另如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於租借期間被拖吊,會員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人員,且自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被拖吊之時起至主管機關通知得領回之時止之租借費用及拖吊費、保管費、調度處理費,皆由會員負擔;如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於租借完畢後因最後使用之會員違規停放致被拖吊,該會員應負擔拖吊費、保管費、調度處理費,以及本公司為取回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所致生之成本與費用。
本公司僅負擔營運範圍內地方規劃之租借站點的停車費用,若會員將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停放於租借站點以外地區產生停車費,必須自行負擔停車費用。
如由本公司代為繳納,本公司代繳之費用及調度服務費,將依據系統資料進行通知後扣款,如有疑義應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向客服人員申訴。
如會員將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停放於非規劃之停車點內,本公司回收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後,將收取調度服務費,並依據系統資料進行通知後扣款,如有疑義應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向客服人員申訴。
會員於還車時請注意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車籃內或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後側置架物架有無遺落會員之個人物品,本公司對於會員與乘客之個人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如於車籃內或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後側置物架拾獲會員遺失物,本公司將於官方粉絲專頁公告招領,會員需自行承擔本公司作業所需之等待時間以及相關處理費用,並於領回遺失物之同時繳納。
遺失物之領回僅限承租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會員本人,如會員本人無法親自領取,則應由會員本人出具委託書由第三人代為領回。
如本公司拾獲貴重物品,包含現金、電子票證、有價證券、金飾、珠寶等,或其他價值依本公司估計超過 5000 元者,於官方網站公告三個工作日後仍無人領回,本公司即會將該物品交存轄區之警察機關。
本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如果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報案之情形外,應立即撥打 110 報警及通知本公司,並為拍照存證、移置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等必要處置,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如有傷亡情事,請立即撥打 119 尋求協助,並通知本公司修護處理。 未徵得保險公司同意前,不得私下與事故對方達成和解。如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所生之救援費、修理費、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修理期間之租金損失,或造成第三人之一切損害,應由您負擔。您如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本公司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前述修理費之計價方式及金額,應以最利於您之方式辦理。
會員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禁止出賣、質押、典當等行為。如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本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損壞者,該損壞之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所有權仍屬本公司,會員並應賠償本公司修理期間之租金損失,與修復費用或損壞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折舊後殘值,以較低者為準;如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本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滅失者,會員應賠償本公司滅失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折舊後之殘值。折舊後殘值計算,其數額以本公司提供為準。
本公司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已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您依本服務條款之規定使用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時,造成第三人死亡,身體傷害之最高理賠總額,每一事故 200 萬元。若因您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上述標準上限及範圍者 (財損、精神工作等損失) 由您自行負擔,與本公司無涉。本公司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除強制責任險外,另投保下列保險:
附加駕駛人傷害險:單一事故死亡殘廢保額為 100 萬元、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1000 元。如需附加其他保險應自行投保。
您同意若因會員規範有所爭議或糾紛,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此外,若您因為違反會員規範而造成本公司損失,您同意賠償本公司因向您求償而付出之律師費用。
其他未盡事宜之說明以本公司之官方網站 ( http://www.ridemoovo.com/ ) 或 APP 公告為準,並構成本服務條款之一部。
七 . 費率方案、付款及扣款辦法
費率以本公司官方網站 ( http://www.ridemoovo.com/ ) 或 APP 之最新公告為準。但因任何人惡意刪改,或顯為誤植者,本公司保留承諾之權利。
會員使用電動輔助自行車至營運範圍外為本公司允許之使用行為,惟若因電量耗盡且無法騎行回符合公告規定之合法停車空間或其他事故,無法於租借當日將電動輔助自行車騎回營運範圍內停放歸還,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人員,由本公司將把電動輔助自行車運送回營運範圍,並向會員收取自租借時起至本公司調度完成之租借費用與調度處理費。詳細營運範圍與調度費用以官方網站 ( http://www.ridemoovo.com/ )或 APP 之最新公告為準。
本服務計費涉及時間因素,包含但不限於起租時點、歸還時點、總租借期間,皆以本公司電腦系統時間為準。
如對騎乘費用有任何異議,請於還車後七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與申訴。
本公司舉辦之活動、抽獎或其他任何回饋、補償方案所發出的騎乘券,僅限符合領取資格者本人使用,禁止轉讓、轉賣或或以任何方式兌換騎乘券予他人使用,會員若有違反上述事項之情事,本公司得不經通知直接收回發出之騎乘券,並對違約之會員中止提供全部或部份服務。
本服務提供之方案若有時效性,則會於到期日當天寄發通知信至註冊之聯絡信箱。
本本服務提供之企業優惠方案僅限於雙方約定名單內之用戶,需於有效期限內申請且三天內完成認證程序,且同意確保提供完整、最新的帳戶資訊,若未能於時間內提出申請、完成認證程序與即時更新帳戶資訊,視同放棄權益,若認證錯誤將以註冊之聯絡信箱做為通知管道。帳號於企業方案優惠期間,若帳戶資訊與實際情形不符(如:已非該企業員工),將可能無法接受相關企業方案之服務。優惠金額價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兌換成現金,若違反或以不正當、詐欺或舞弊之行為參加本方案, MOOVO 得取消其參加資格,並就因此所產生之損害,得向參加者請求損害賠償。
凡購買暢遊卡方案( 4 小時無限騎、 12 小時無限騎)到期前不可解除、不可變更、不可退款,若欲購買其他「方案」,須等方案到期後再進行購買 (預約/租借狀態下,亦無法購買)。
凡購買暢遊卡方案( 4 小時無限騎、 12 小時無限騎)騎乘完畢結帳時,會優先扣除購買之「套票方案」,若超過方案有效時間之額外租車時數,則會依照您設定的原「用戶方案」計算金額。以一般用戶購買「 4 小時暢遊卡方案」為例:購買方案有效時間為 2020/05/08 12:00-16:00 ,租車時間為 12:01-16:15 ,本公司將會額外再收取您 15 分鐘 的使用費用。
凡購買暢遊卡方案( 4 小時無限騎、 12 小時無限騎)若遇到本公司系統運作因電信業者、信用卡收單業者所提供之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現中斷、故障、延遲、資料傳輸或儲存錯誤,無法即時完成租還 MOOVO 智慧自行車及 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服務而導致行程延後等情形發生,請聯繫客服。
若您於本公司官方網站所發行之官方 APP 註冊時,未能提供完整詳實正確且必要的個人資料,且又未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重新上傳正確資料,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提供任何服務,您在服務終止前所獲得之騎乘券,可能因此損失部份使用時間或直接過期而無法使用,對此本公司有權不做任何補償。
本公司保留修改、終止、變更方案內容細節之權利。
八 . 服務變更、終止、暫停或中斷
會員如有發生下列情況,本公司將保留變更、暫停或終止其會員資格或使用一部或全部服務之權利:
自行申請暫停或終止會員資格;
提供不實的個人資料;
提供偽冒或非法取得之信用卡號進行交易;
意圖入侵或破壞本網站各項服務及系統;
違反本服務條款規定或中華民國法律;
依法院或政府機關命令要求暫停或終止會員資格;
無法遵守本公司舉辦活動之條件,經溝通後仍持續惡意言語攻擊;本公司保有活動解釋權;
其他依本公司判斷可能影響服務或營運之行為或任何爭議事項。
如有上述情事發生,應由會員本身自負法律責任,且會員可能不受本公司投保保險之保障,本公司也將主動配合主管機關調查處理,若因此而使本公司衍伸出各種損害及費用,會員應負擔賠償責任。然因活動受贈之騎乘券,本公司有權不做任何補償。
您於本服務註冊之帳號不可轉讓予任意第三人,且您於本服務上之任何權利,於本公司接獲您本人、代理人或受託人之通知,或依警察檢調機關之要求停止使用本服務,或自本公司取得您的死亡證明文件所載之死亡時間起,您的帳號將被終止,本公司並得刪除帳號相關資料及交易紀錄。
我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以上MOOVO 電動輔助自行車租借系統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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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全部
【媒體報導】
【雲林共享單車來了 MOOVO布點斗六、虎尾】
雲林縣公共運輸系統較不發達,不利觀光發展,繼環保局3年前引進共享機車「GoShare」,工務處今年再引進共享單車「MOOVO」,8月起將會在人口最多的斗六市、虎尾鎮布點,視營運狀況擴及斗南鎮、西螺鎮,預計今年底,全縣會有120個租賃站、總計900輛共享單車。 > 前往 中時新聞網 觀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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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3
彰化縣
【媒體報導】
和美鎮公共自行車MOOVO今上路 新設立5個站點
彰化縣公共自行車MOOVO租賃服務,繼彰化、員林、鹿港之後,今天拓展到和美鎮,新設立5個站點,提供民眾通勤、通學及遊憩使用,縣長王惠美表示,未來縣府將逐步在各鄉鎮增設公共自行車站點,讓更多鄉親享受到公共自行車的便利,達到節能減碳目標。 > 前往 聯合新聞網 觀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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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3
彰化縣
【媒體報導】
終於等到了! 彰化和美鎮有MOOVO智慧單車了
彰化縣和美鎮人口數在全縣排名第三,但遲遲都沒有智慧單車,今天終於等到了,一口氣設立5個站點!縣長王惠美表示,公共自行車MOOVO將會繼續擴大版圖,讓更多鄉親都能體驗! 和美鎮長林庚壬表示,和美鎮是繼彰化市、員林市與鹿港鎮之後,彰化縣第4個設置MOOVO的鄉鎮市,今天起在和美鎮調解委員會、道東書院、和東國小、新庄國小、烏溪堤岸等5站共有50部單車可以騎乘使用,未來希望能夠再增設大嘉國小、大榮國小等站,不只讓通勤族、通學族更方便,也可以推動和美單車輕旅行。 > 前往 自由時報 觀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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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彰化縣
【媒體報導】
YouBike最大勁敵滿意度出爐 MOOVO電輔車耕耘彰化有成
彰化縣政府2年前引進運點科技的「MOOVO智慧公共自行車系統」,迄今使用量已經突破180萬人次,這套系統是全台共享單車中,唯一主推智慧電子樁借還模式,營運2年後,彰縣府交通處與運點科技合作,今天公布委由第三方市調單位進行的4百名使用者的抽樣調查,整體滿意度達97.7%。 > 前往 中時新聞網 觀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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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彰化縣
【媒體報導】
「MOOVO」全台第一套智慧自行車彰化營運成績亮眼 滿意度達97.7%
張元耀表示,MOOVO主要是打破過去只有有樁式公共自行車系統才能妥善租借還車,運用智慧電子樁機制改善了過往最常被抱怨的「無車可借、無柱可還」情形及備用區車輛占用大量土地資源卻不能租借的問題,就連現在彰化火車站前廣場,如遇尖峰時段仍可同時滿足500輛車的借還,讓彰化市民感覺非常便利,也因此創下智慧公共運具在台灣的新里程碑。 > 前往YHOO!新聞 觀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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